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任命名单
(2012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关于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38名进行分配。
二、各州(市)应选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三、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417名,州(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11万人分配1名;州(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4名;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滇部队应选30名;其他应选名额数127名。具体名额为:
昆明市80名,曲靖市60名,玉溪市24名,保山市27名,昭通市51名,丽江市15名,普洱市27名,临沧市24名,楚雄彝族自治州28名,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45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35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13名,大理白族自治州36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14名,怒江傈僳族自治州10名,迪庆藏族自治州10名,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滇部队30名,省分配105名(含武装警察部队9名),预留4名。
四、驻滇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参加以州(市)为选举单位的选举。
五、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与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相同,为代表总名额的40%。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名。
六、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30%以上,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本届。
七、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应有归侨侨眷代表2名。
八、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本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本届有所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本届有所降低。代表总名额增加的,主要用于选举基层一线的代表;名额减少的,不能减少基层一线的代表。连任的代表应占三分之一。
九、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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