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施行时间:2013年1月1日 流动人口 符合条件可申请保障房
持有《云南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有稳定生活来源,符合省或者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就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根据要求,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以下统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不能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网络、社会保障体系和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将《云南省居住证》持证人纳入居住地常住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范围。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符合条件可申请居住地保障性住房;享受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和妇女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时还享有在居住地参加驾驶培训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等公共服务和权益。
(王云 郭亚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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