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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入刑”不可操之过急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30日06:19  东方早报

  王琳

  7月27日,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正式发布,其中有关“三超入刑”的信息迅速引发舆论热议。所谓“三超入刑”,即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从“三超入刑”的内容来看,这其实是个立法问题或立法解释问题。刑事立法权归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解释权归于“两高”(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行政机关当然不能越俎代庖。所以“三超入刑”其实只是国务院借“意见”的形式,提出了一项立法建言。从性质上看,它跟某位公民提出一项修法建议并无区别。有区别的是,在现实的制度框架里,国务院拥有比普通公民更多、更便捷和更有效的渠道来影响立法的进程。

  国务院作为行政机关,当然可以提出立法建言,但还应该看到,“三超”均为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在刑事责任之外,行政执法事实上承担着遏制这些交通乱象的最重要的管理功能。“三超”屡禁不止,究其根源,并不是这些行为“未入刑”,而更在于现实中比“三超”还要恶劣的“执罚经济”和“选择性执法”屡禁不止。行政机关理应从强化执法公平和执法文明的角度,确保通过行政执法努力实现法律期望达到的目标。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三超”的问题,还不仅在行政执法。首先“三超”得分而化之,各个讨论,不可混为一谈。因为“三超”既有共通性,也有各自不同的背景。比如“超载”,在有的情况下,就不太好跟“严重超速”和“超员”相提并论。你去问车主或司机,没有不知“超载”是违法的。为何明知违法仍要故犯,一个流传颇广且几乎被公认为客观事实的回答是:不超载就无法赚钱。去年沸沸扬扬的“河南时氏兄弟诈骗天价过路费”事件中,舆论已深入揭示了这一潜规则。但就算有舆论监督,一年来物流的成本似乎也并未降低,车主的生存环境好像也没有太多改善。

  当然,我们不能以一起个案和社会上流传的一种说法,就武断认为“无超载不挣钱”。管理需要精细化,物流成本的确定也需要精细化。哪些税和费是管理所必需?哪些税和费可适当降低?哪些税和费可直接减免?在税费收缴实现基本公平公正之后,如何杜绝选择性执法?这些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而且,“三超入刑”是否应入“危险驾驶罪”也值得考量。去年7月19日,一辆重达160吨的严重超载沙石货车将北京怀柔区宝山寺白河桥压成了“W”形,司机近日已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1556万余元。值得关注的是,其罪名并非“危险驾驶”,而是“交通肇事”。换言之,部分“三超”已入刑。在此基础上的“三超入刑”,实是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超”行为也归入犯罪,亦即从“结果犯”提升为“危险犯”。以醉驾入刑的立法路径来讲,这样的升格也有法理上的依据,它不失为一个好的修法议题。

  立法和司法、执法的不同之处在于,立法是多种力量博弈的结果,它对于民意的尊重和汲取,要求更高。就现实来看,“三超入刑”还有不少障碍。再以超载为例,除了与物流行业的生存环境紧密相关,超载还直接与民生问题捆绑。每天上下班高峰时段的地铁和公交车,超载超员实为常态。一方面不能拒载,一方面又不能超载。假定“三超入刑”真能解决超载,市民上下班交通问题又由谁解决?对于立法后可能带来的影响,都要尽可能考虑到,并给出成熟的解决方案。

  所以在我看来,“三超入刑”不可操之过急,作为立法建议,还可以在公开的舆论平台上进行反复和深入的讨论,以完善“如何入刑”的具体方案。但对于现行法律的适用,则必须严格要求,有效施行。立法是妥协的艺术,可以等;司法和执法却不能妥协,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等不起!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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