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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文英
本报讯(记者谢文英)“上书”无果暴露出我国目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缺陷。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修改稿)时,特别增加“书面告知”的内容,拟解决“上书”后无果的问题。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表示,草案中涉及“书面告知”的内容有两部分:一是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接收情况,要求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自收到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告知。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二是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者。
为便于公众了解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草案还规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草案所称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区县人大会及其常委会、区县政府,以及乡、民族乡、镇人大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审议时,李大进等委员建议扩大备案范围。比如许多修改和补充性规定是对原有备案文件进行的实质性修改,如果不对其进行备案,就会造成备案的文件与实际执行的文件存在较大偏差的情况,建议对重大的修改和补充部分也应有备案的要求。也有委员表示,实践中,对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文件,政府委办局往往会制定更细、更直接的规定,尤其是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建议也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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