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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应定期公布收支明细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30日07:39  解放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民政部网站29日公布民政部近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明确要求,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

  《规定》明确,基金会需要公布的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在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方面,《规定》特别指出,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规定》还对基金会的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等行为作出规范。提出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据悉,《规定》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规定》还明确,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据介绍,《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组织。但各方面反馈意见认为,此条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可能会阻断了基金会对一些未在民政部门注册但仍然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组织的资助。如果基金会资助营利组织的目的是让营利组织协助其开展公益活动,营利组织并不从中牟利,那这种资助行为也应当允许。另外,即使资助的是非营利组织,也有可能发生营利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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