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沙红翠 通讯员张士营)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做好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随省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适时予以调整。
据了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随省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适时予以调整。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据悉,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自主就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若部队发给的退役金和地方发给的经济补助之和低于淄发[2011]12号文件规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的,应按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补齐差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区(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持《入伍通知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证》和《士兵(官)退出现役证》,在区县安置部门填写《淄博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审批表》,由市、区县安置部门予以审核审批。在入伍时户口所在区县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易地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到符合安置地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2012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于每年8月1日前发放完毕。
(记者 沙红翠 通讯员 张士营 编辑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