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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出租屋出事房东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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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房客在房间里发生安全意外;或者,房客在出租房屋内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出了这些事,房东可能脱不了干系。法律界人士指出:出租房屋,房东首先要确保提供的租赁物可以安全使用,如果因为租赁物的安全隐患导致损失,都将由房东来赔偿。
典型案例
案例1房客洗澡时中毒死亡房东担责70%
2011年9月,刘猛将沈阳一处房子租给李明,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刘猛提供住房内热水器等设备。然而入住3天后,李明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明的家属将刘猛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沈阳于洪区法院审理时认为,刘猛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热水器交付李明,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明在使用出租房里的热水器时,没有尽到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刘猛承担70%责任,赔偿李明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22万余元。
案例2租房搞传销逼死受骗者房东赔偿4万
2009年3月22日,河南人王玲玲和重庆人杨均宝(均已被判刑)等人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历经铺乡金南社区唐某夫妇处租房,唐某夫妇未审查王玲玲等人从事的职业、承租用途等,也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即向王玲玲等人出租了位于3楼的房间。王玲玲等人入住后,在出租屋内非法进行传销活动。唐某夫妇对上述人员所从事的活动一概不予过问。2009年4月5日,重庆市人张某某被王玲玲等骗至出租屋内,在被限制人身自由2小时后,张某某从3楼跳窗逃跑,坠地后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12月,王玲玲等5名案犯均被判刑并附带民事赔偿,但均无履行民事判决的能力。被害人父母张某夫妇于是将出租屋房东唐某夫妇告上法庭,提出了由他们补充赔偿的诉请。2011年10月2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宁乡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因出租房屋时未尽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被害人身亡的唐某夫妇,向被害人父母张某夫妇补充赔偿经济损失39660元。
案例3房客煤气中毒死亡房东已尽义务无须赔偿
2008年2月3日上午10时许,小鹏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租住屋内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小鹏的父母认为,李某作为房东,对出租的房屋以及房屋承租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李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是,小鹏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6万余元。
北京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东李某在派出所办理了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属于合法的出租房屋。将房屋出租给小鹏之前,为预防煤气中毒,已经安装了风斗,并在醒目位置张贴了相关提示。小鹏入住后自行购买了炉具和燃煤,房东亦多次提醒小鹏在使用时注意安全。事发后,房东对小鹏积极采取了救助措施,因此房东对小鹏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驳回小鹏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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