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沅陵7月30日讯(分站记者 史明华)为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县城生态环境。7月30日,湖南沅陵县人民政府印发《沅陵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通知,决定从8月1日起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包括凡在沅陵县城镇环卫服务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城市居民、暂住人口、农村进城定居人口每户每月5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单位在职人数(包括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由单位缴纳;商业经营、建筑、营运车辆等其他垃圾处理收费具体标准见《沅陵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收采取委托代征和直接征收相结合的办法,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农村进城定居人口)由县自来水公司收取水费时代征,营运机动车辆由县交通、交警、农机等主管部门代征,其他行业由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统一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稿源:红网]
[作者:史明华]
[编辑:贺冠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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