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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发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新标准,7月18日起实施,实行计时收费
重点路段停车一小时内收6元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 欧阳海杰) 昨日,记者获悉,经兰州市政府7月10日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通过,并于近日下发各单位,从7月18日起实施。《办法》按照区域对道路临时停车场进行了详细划分,分为重点路段、一类道路和二类道路,不同路段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办法》特别指出,重点路段和一类道路停车场不准停放大型机动车。
停车场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价
按照《办法》规定,兰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类型1.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殡葬服务场所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2.占用公用场地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图书馆、医院、学校等配套的露天或地下停车场;3.占用城市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4.住宅小区内配建的露天和地下专用停车场;5.货运市场、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6.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对外提供停放服务的单位内设停车场;7.行政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章车辆的停放;8.按城市管理要求,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
其他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收费由城市向外围辐射
按照《办法》规定,兰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外围辐射、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价格,对于同一地区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价格,采取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的定价原则。建立不同类型停车场收费调节机制,引导停车资源合理使用。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严格执行所在区域、类型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停车场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提出收费标准,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收费形式采取计时、计次和计月
《办法》指出,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摩托车;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停车收费分别采取计时、计次和计月等形式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从早7时(含7时)至晚10时,实行计时收费,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加收,不足一个计时段按一个计时段计收;夜间从晚10时(含晚10时)至次日早7时,实行计次收费。白天和夜间连续停放的累计计费。对需长期停放的车辆实行计月收费,具体标准可由停车场经营者与车辆停放者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计月收费的,日常停车不再重复计费。
《办法》明确,重点路段、一类道路、二类道路等临时占道停车场不得实行计月收费。住宅类停车场对业主停车,应允许其自愿选择按月停放或临时停放。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拒绝业主选择按月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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