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杨晓丽实习生李雪梅通讯员吴承志)由于无力偿还贷款,董某某先后写了两封恐吓信,并在信封中夹带子弹敲诈勒索2名店主。日前,董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7月20日,此判决生效。
据了解,董某某在2011年9月因贷款到期无力偿还,遂产生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想法。同年11月,董某某写了两封内容为“花钱买平安,准备30万,等我电话……”的恐吓信,同时将两颗子弹分别装入信封内,将恐吓信分别塞入两个商店的门缝内。第二天,董某某打电话向店老板索要钱财。由于店老板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董某某敲诈未遂被民警抓获。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董某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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