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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昌讯记者骆岩岩、实习生吴婷报道: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记者30日获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审议通过后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按照《实施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在这些区域内禁止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从事这些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除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按照取土、挖砂、采石的数量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从一千元到二十万元不等。
同时,我省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全垦造林。如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或者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罚款,其中单位开垦、开发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处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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