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 聂炜昌
张华,今年47岁,南川人。7年前,他在南坪看到一家楼盘介绍,“重庆高档住宅中的典范之作……3000米浩瀚江面、80000平方米生态公园……”,套内均价只有3288元。
实地探访后,2005年1月22日,张华首付83696元,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套套内面积126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414696元。双方约定的最后交房日期是2005年7月31日。
合同约定,余款331000元由银行提供按揭。
银行拒绝为他办理按揭
然而,没有银行愿意为张华办理按揭。开发商称,张华不能及时办理按揭的原因是张华“已经有多套房屋贷款”。一直到2005年7月31日,双方合同约定交房的最后日期,张华的按揭没办成,开发商也没将房子交付给张华。
双方僵持,一拖就是三年。三年后,张华所购小区房价套内平均已经涨到了3900元。2008年8月,开发商向张华发出了《律师函》,要求他“重新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提交按揭贷款所需资料”。
但是当银行对张华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后,要求他将首付增加到50%,贷款利率上调20%。张华不想交更多的利息,他提出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余下331000元的房款。
“你们这是变相加价销售”
开发商同意了。不过,他们提出,因为张华“逾期付款”,因此在支付余下房款的同时,还要另外支付2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你们这是变相加价销售!”张华拒绝。
双方再次僵持,一拖又是两年。2010年9月26日,张华向开发商递交申请书,要求“以现金方式付清余款,并从2009年1月1日起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向出卖人支付余款的利息”。
开发商上诉要求解除合同
开发商没有回应张华的申请,而是在两个月后,一纸诉状将张华告上法庭。开发商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为由,要求解除与张华签订的购房合同。
南岸法院一审,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后两年,张华所购小区的房价,建面单价平均最高涨到了7287元,开发商依然没有将房子交付给他。2012年5月,张华向南岸区法院提起诉讼,表示可以以现金形式支付被告余款331000元,要求被告开发商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自己使用;同时,开发商需要承担未按时交房的违约责任,按合同规定,开发商必须以已交付房款(即83696元)的万分之三,从交付最后期限第二天起到实际交付那天为止,支付相应违约金。
法庭上,开发商认为张华至今没有付清房款,因此不能交房,也不能办理产权证,更不能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
庭审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此前,开发商上诉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法庭上,原告张华再次表示可以以现金形式支付开发商余款。法官认为,张华变更付款方式,直接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减轻了开发商的商业风险,应该予以支持。原告在支付余款后,被告应该交房。
至于张华当初没有能办成按揭贷款,法官认为,双方签订合同之后,“按社会普通人的判断标准来讲,按揭贷款完全可以办下来。但之后贷款未能获批是因为第三方贷款银行不批准造成的,这既不能怪原告,也不能怪被告”。由于双方并没有就“如果按揭贷款不能办理的情况下如何缴纳余款,追究逾期付款、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达成邀约和承诺”,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张华“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违约交房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昨天,我们从南岸法院了解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张华“在判决生效起十天内支付开发商房款331000元,被告在收到房款十天内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同时,开发商还应在交房起180天内,帮张华办理相应产权证书。
张先生一次漫长曲折的购房经历
2005年
套内均价3288元
2008年
套内均价3900元
2011年~2012年
建面均价
最高涨到7287元
1.2005年张华购房首付后因银行认定其已有多套房屋贷款故未为其办理按揭
2.三年后开发商向其发出《律师函》,让其重新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3.2010年开发商要求与张华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4.2012年张华状告开发商,要求支付余款后向其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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