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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郭宁报道:《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案\)》(以下简称《办法》)经审议通过后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实施办法,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采石取土,25度以上的陡坡地也不能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全垦造林,违者受重罚。此外,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竣工时要同步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危险区采石取土最高可罚20万元
《办法》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每5年开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这些区域内禁止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从事这些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除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按照取土、挖砂、采石的数量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从1000元到20万元不等。
25度以上陡坡禁种农作物或全垦造林
《办法》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全垦造林,已经种农作物的要退耕,植树种草。
如果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或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罚款。单位开垦、开发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项目未验收水土保持设施不得办竣工验收
《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要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将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同步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验收不合格就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将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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