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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次修改自己的出生日期、四次虚填参加工作时间、小学毕业却谎称本科毕业……如此离奇的做法,颇有天方夜谭的感觉,但这却是薛新民的真实写照。离奇的远非如此:免职处分之后,仅两年的时间,薛新民履新住建系统,被任命为河津市住建局局长。
如此的官场乱象让人倍感心寒:本应专司为民服务的官员,却成为朝三暮四的梁上小丑,为垄断权力不惜以身试法,于法治、于和谐社会这都是一大灾难。法律不能再隐忍不发,向作奸犯科者较较真,让违法行为得到应有之惩罚,这不但是肃整官场风气的现实要求,更是法治的应然之意。
回顾现实案例,薛新民之所以犯错之后,仍能平步青云,显然与法治不彰有密切关系。2010年12月5日,河津市委纪委就对薛新民的学历造假行为给予党内处分——严重警告处分;两年之后,薛新民却被提升为河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受过严重警告,竟然享受升迁待遇,这其中似乎蕴含着一种叫嚣气味:官员造假,不仅不受法规律令的追究,反享“因祸得福”。如此一来,法律的公信力全无,要确保法律权威,让法治社会的理念不流于形式,就必须严肃国法,让法律去叫板这个官场乱象。
面对权力的诱惑,不少人按捺不住内心的冲动,这在人性的本能上而言,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人自然具有趋利的属性;然而这对社会来讲,是无法容忍的。社会建立在个体之上,鉴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每个人必然的要让渡一些隶属于本能的自然权利,这个让渡规则便是制度,法治亦为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比以往制度更加先进、更加民主。法治的存在,就是为了遏制恶的萌动,提倡善的言行。官员频频造假落水的背后,表面看是人性输给了欲望,实则是法治输给了欲望。
徒法不能以自行。静态的法治只不过是提供了一个可供世人选择行为的参照系,而动态层面的执法却堆砌了法治权威的大厦。正是这份权威的存在,人们才会晓得“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这个道理,才会去自觉地遵守法律条文的种种规定。试想如果违法不受处罚,反能获取利益,将有几人遵循法治理念,长此以往,法治精神将不复存在。
真正从根本上能够解决官员造假乱象的,只有法治。对官员而言,个人的贪欲有可能毁掉自己的人生;但对国家而言,法治的缺失毁掉的不单单是个体,而是整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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