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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追究造假官员的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31日11:01  正义网-检察日报

  目前,对造假官员的处理,很多地方更多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官员年龄、工作经历等造假除了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有关“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规定,也违反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而档案法则明确规定,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于造假官员进行免职勉强可以算得上是一种处分。但对照其他法律法规,对造假官员免职的处分似乎太轻了。

  对此,不少专家建议,对涉嫌造假的官员要追究刑事责任,以遏制官员造假之风蔓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副会长皮艺军认为,官员造假行为涉嫌诈骗。刑法中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官员造假,显然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资源,与诈骗罪的构成基本吻合。官员因为手中握有公权力而成为一个特殊群体,鉴于目前官员造假现象比较严重,应该追究造假官员的刑事责任,可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皮艺军表示。

  皮艺军告诉记者,国外在处理类似情况时一般遵循“情况严重的直接入罪,程度轻的严格处理”的原则,而目前我们对造假官员的处罚力度太小了。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则认为,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组织人事等部门要严格档案管理程序,确保档案不被随意改动。他说:“对有问题的干部要敢于说‘不’,要敢于严肃处理到位。对于敢于造假的官员,不仅要免职,而且应开除公职,涉嫌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让他们付出高昂的违纪违法成本。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官员造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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