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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铺面的时候,付给前面的租房人5万元“转让费”,房屋租期满了,这笔“转让费”能向房东要回来吗?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青羊法院审理认为,收取转让费属于交易习惯,不支持要求房东退还5万元转让费的请求。
2007年5月11日,周蕊(化名)将位于青羊区光华村的一处门面租给吴丽(化名),约定租期为2007年4月20日至今年4月20日,每月租金1500元。租赁期满后,房东周蕊有权收回房屋的使用权,吴丽应无条件腾退房屋。4月20日租期满了,周蕊不愿再续租,要求吴丽腾退房屋,吴丽要求周蕊退还她5万元的转让费。
“我当时承租房屋时,向前承租人支付了5万元转让费,除非房东把转让费退给我,否则我不同意腾退房。”吴丽认为,转让费的性质应该和“租房押金”类似,租房时交了,退房时就应该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蕊和吴丽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原告不同意续租,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终结,被告应当将租赁房屋腾退并交付原告。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转让费可以看作是这一领域或者行业的交易习惯,当事人应当予以遵守。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自愿产生的转让费,应该予以认可,一方要求返还转让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而且,在此案中,吴丽要求周蕊退还的房屋转让费,经查实并不是周蕊收取的。吴丽以周蕊未退还房屋转让费为由不腾退房屋,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青羊法 成都商报记者 柏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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