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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解释 “直接出售”含义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31日11:02  深圳商报

   【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记者30日从财政部获悉,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的含义进行解释。

   两部门解释称,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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