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秋欣
东方今报郑州讯昨天,省政府法制办下发《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不得以外国人名和地名作为本地的地名。
征求意见稿规定,今后,山、河、湖、泉、瀑布、滩涂、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城镇和乡政府所在地道路(街、巷)、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台、站、港、场、公路、铁路、隧道、水库、堤坝、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城镇公园、广场、体育场等公共场所名称,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外国人名和地名作地名。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或者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将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键分享到【网络编辑:郑国锋】【打印】【顶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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