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桃江7月31日讯(通讯员 周再明 龙益才)在夜间盯上单身女子后持刀抢劫财物。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30日,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贺某有期徒刑8年、6年6个月,并分别各处罚金5000元。
丁某、贺某的年龄分别为19岁、17岁,均系桃江县灰山港镇辍学在家的无业青年。2011年6月,他们高中毕业后吃喝玩乐又无经济来源,为了有钱消费,竟结伙窜至长沙市城区等地实施抢劫。
2011年6月10日晚,丁某、贺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在八一桥上下楼梯通道处见一女子黄某某路过,二人便盯上她为作案目标。贺某扼住黄某某的脖子并威胁她不让其出声,丁某用水果刀抵住黄某某的腰部,威胁她翻开随身携带的背包,二人当场抢得现金50元和一个价值60元的三星牌手机一个。随后,丁某、贺某两人采取同样的手段,共合伙实施抢劫5次,抢劫财物价值358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贺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多次实施抢劫,构成加重处罚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本案的主犯,均应当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鉴于二被告人均认罪态度好,且其家属能积极退赃,贺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稿源:红网]
[作者:周再明]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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