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7月31日讯 记者黄洁 通讯员郑吉喆 杨清惠 精神疾病患者在医院就诊期间,从医院的配膳间窗户坠楼身亡。对此,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医院对患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医院承担15%的民事责任,赔偿家属各项费用11万元。
????据患者陈某的家属说,2010年3月31日,陈某因为患有精神疾病到医院就诊,随后入住该院的精神科进行治疗。可是入院第9天的凌晨6点,家属突然接到医院通知说找不到患者。一小时后,医院发现陈某坠楼身亡。而就在事发当天的凌晨4点,医院还曾经让陈某服用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物,说明医院已经确认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可医院却没能及时掌握患者行踪。因此,家属要求医院承担患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50%的责任。
????对此,医院认为,患者自杀系是其自己的选择,医院在事前难以预见,而且医院不是患者的监护人,不应承担监护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凌晨曾让陈某服用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物,表明事发时陈某的行为异常,可医院却并没有给予陈某特别看护。而且,陈某坠楼处配膳间窗口没有封闭,也确实留有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医院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据此,法院综合考虑案情及规范医疗行为和抚慰死者家属等因素,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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