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7月31日讯 记者 万静 为推动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生产经营行为,7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公布《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条件》规定,新建或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根据《条件》规定,新建或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完善的环境保证体系,包括料场必须安装或配备有放射性检测设备;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破碎生产线应配套安装除尘设备;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应满足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残余物应按国家有关要求交有相关资质的企业集中进行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