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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庆卫诉张显侵权案宣判 被判赔偿1元微博道歉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31日21:58  正义网

  正义网陕西7月31日电(记者 岳红革)引人关注的药家鑫之父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一案,今天下年15时30分在西安宣判。经审查,法院认定张显有5条微博和3条博文构成了侵权,一审判决被告张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仍然保留在网页上、其发表的有侵权内容的微博1条、博文2篇,并在其微博、博客上连续30天分别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药庆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原告药庆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赔偿药庆卫保存证据的费用5960元。

  本网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原告药庆卫没有到庭,委托代理人兰和、马延明出庭,被告方张显和其代理人雷捣出庭。

  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于2011年6月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1年8月4日,药庆卫向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药家鑫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显名誉侵权。认为在药家鑫案审理期间张显在网络上发表的微博等侵害了其名誉权。2011年9月13日,双方在雁塔区法院进行过一次证据交换。2011年12月29日在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表示,法院对此案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庭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同年8月间,被告张显共有5条微博和3篇博文构成侵犯原告药庆卫名誉权。张显在其发表的5条微博和转载的3篇博文中,对原告药庆卫使用了诽谤、侮辱性语言和不实描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显自行删除了具有侵权内容的4条微博和1篇博文,但有1条微博、2篇博文仍在网页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显作为网络实名认证的公众人物,采用自行书写或转载他人博文、微博的形式对原告药庆卫进行诽谤、侮辱及家庭情况失实性的描述。其行为主观上具有对原告药庆卫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原告药庆卫名誉权的行为,且博文、微博一经发表,即被多人转发、评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人对原告药庆卫的客观评价,致使原告药庆卫精神受到一定损害。因此,被告张显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原告药庆卫的相关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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