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寸土不让,业主权益毫厘必清

2012年08月01日00:03  红网

  钓鱼岛、南沙,再小也绝不准许他国染指,这是所有国人的共识。但在物权法已经发布多时的今天,很多公民对自己应享有的物权却模糊不清。这不但不利于和谐社会的长治久安,还会因矛盾未能在初期及时解决,而诱发更多的侵权现象产生。

  比如,“采光权”就是业主(房屋的所有人)享有的物权。一般情况下房屋建成之日就确立了此建筑的采光权,同时也必须承担影响相邻建筑采光权的责任。在大力提倡绿色能源的今天,采光权不仅仅影响着业主的居住环境,还关系着业主采集能源的权利。土地能种植粮食,光源能提供能量。所以采光权的丢失是实实在在的物权的丢失,而绝非仅仅影响受害人的心理。

  新建建筑遮挡相邻建筑的采光在社会发展中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新建建筑不违反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新建建筑适量遮挡相邻建筑的采光应属“合理占用采光权”;新建建筑审批手续齐全,但忽视了相邻建筑的采光权,致使相邻建筑采光性能低于相关规定,应属“侵犯他人采光权”。新建建筑自身违反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致使相邻建筑采光性能降低的,应属“非法建筑侵犯他人采光权”。

  由于采光权是属于物质的物权,即使新建建筑未使相邻建筑采光性能低于相关规定的“合理占用采光权”,新建建筑的业主也必须向失去采光权的相邻建筑的业主支付必要的费用以示安慰;由于发展需要不得不“侵犯他人采光权”构成侵权损害的,应该合理计算受害人损失及时赔偿,以致满足受害人异地安置的要求;对于“非法建筑侵犯他人采光权”的除依法责令其拆除建筑消除侵害以外,还要对受害人的损失加倍赔偿。

  由于目前关于采光权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也由于受害业主对采光权的忽视,或维权意识淡漠,致使房地产开发商从不把购买采光权计入开发成本,势单力薄的受害业主面对财大气粗的开发商往往只能是怨天哀叹!为了公平正义,为了社会和谐,希望立法部门及时完善相关法律,希望住建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修订、细化、统一相关规定。

  两年前,我曾帮邻居计算过各时段遮阳建筑对邻居建筑的投影量,用于维护采光权,没成想今天我家的采光权也被别人侵犯!我家南侧楼房顶层加盖了阳光屋,夏日无碍,冬天必定减少我房间日照。我买此房并非为投资增值,而是要居住养老,在北方的冬季温暖的阳光绝非是金钱能够替代的,因此我决定起而拒之。

  [稿源:红网]

  [作者:张铁军]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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