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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一名青年与人合伙开办公司,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工程款用于私用。7月31日,这名男子被警方刑拘。令民警感到诧异的是,他被抓时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
7月19日,芜湖某节能材料公司股东方某,向弋江经侦大队报案称,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利用职务之便,结算公司工程款后,不上交财务,挪作他用。7月30日,民警在杨某家中将其抓获。被抓时,杨某还口口声声对民警强调自己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有权动用公司的资金,并没有犯法。
原来,杨某多年前从高校毕业后,自己创业,5年前,他与朋友方某合伙开了一家节能材料公司,并当上了法人代表。之后,他渐渐与方某产生分歧,后来就与弟弟合伙开了另一家公司。2011年2月份,杨某与弟弟的生意亏本,杨某以做业务为由,将与方某合开公司的2万元资金挪给其弟弟使用。2011年9月,该公司承包了芜湖某学校工程项目,工程进行一半时,杨某又从该学校工程项目部结算了8万余元工程款,挪给弟弟用于偿还债务。(任佳、蒋蓓、老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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