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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1日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明确在特定情形下,将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飞行检查,以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办法明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特定情形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的突击现场检查。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实施飞行检查:一是餐饮服务单位涉嫌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二是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是餐饮服务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四是其他有必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
飞行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少于3人,由组织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以及对被检查单位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餐饮服务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陈述、申辩。
办法还设立了保密制度。飞行检查的时间、地点、事项,由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未经飞行检查组组长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查安排事项事先泄露。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撰写飞行检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责令由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可将检查情况通报地方政府。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有关要求,组织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飞行检查有关情况。
飞行检查是在被检查单位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启动慎重,行动快,因此可以及时掌握真实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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