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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济南城管系统成立见义勇为工作站,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进行表彰。
记者王锋 摄(资料照片)□本报记者 赵璐
如何让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不“流泪”,一直是社会各方较为关注的话题。7月3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姚成林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提交了《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记者发现,对于见义勇为牺牲者的补助金发放标准,山东拟高于全国。
【奖励措施】见义勇为者表彰和奖励可以累积享受
条例草案在《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规定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视作见义勇为: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害时,救人、抢险、救灾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根据条例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此外,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可以累积享受。
对于在全省范围内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经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由省政府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享受省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在全省范围内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人员,由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相关保护】见义勇为致伤治疗期报酬不变
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均由加害人、责任人支付。对于不能确定责任人及加害人的、责任人无力支付的,根据相应情况,可由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费医疗经费等支出。
因见义勇为致伤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原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岗位的,所在单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不能不经过法定事由、法定程序就解除劳动合同。
【牺牲补助】与全国标准相比多8.7万元
根据条例草案,对于见义勇为致死的人员,被评为烈士或经过认定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可享受相关待遇。其他死亡人员可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对其近亲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见义勇为牺牲者即便不属于因公牺牲,不能评为烈士也可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也就是说见义勇为牺牲者家属,至少可获4362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比山东省和全国的规定,会发现山东这部分的补助金标准更高。按去年数据计算,要高出87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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