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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首席记者全来龙报道:7月31日,省政府法制办对外公布《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如对该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2年8月31日之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邮箱:longxiao0307@sina.com,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邮政编码:330046)。
未成年人购房由监护人代登记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我省2001年4月表决通过的《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急需修改。该修订草案提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规披露权利人的信息。
同时明确:房屋登记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房屋权利人应当采用真实姓名或者名称申请登记。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房屋登记费不得按面积或房价算
根据该修订草案,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注明“换发”字样。
此外,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同时,对于原《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在集体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请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所需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经依法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属于申请人后予以登记。
伪造房产证最高拟罚5万元
据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而因公证、见证、认证材料或者勘测报告导致房屋登记错误,给权利人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公证、见证、认证、勘测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拟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涂改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撤销房屋权属证书,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拟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伪造、变造、销毁房屋档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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