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今起实施
早报讯 (记者 陈明玥 实习生 王天雨 冷雪 宋丹)今日起,《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与此前《暂行办法》不同的是,修订后的版本将处理时间延长到事故发生后48小时,而车辆损失的金额上限提高到1万元。而就算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或成因有争议,在符合轻微快处条件时,事故双方都必须到快处中心协商处理。
据成都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透露,下一步城区将再增加不低于4个快处中心,目前筹备工作正在进行。
车辆损失金额提至1万元
今日正式实施的《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第二条中,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基本界定设置中的车辆损失金额,由原《暂行办法》中“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5000元的交通事故”,修改为“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10000元的交通事故”。
修订之后,该办法所称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及高新区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前后保险杠、叶子板、引擎盖、前面罩、车门、灯具等车身覆盖件轻微损失(包括车上财物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车辆能够继续自行驾驶移动、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10000元的交通事故。
时限放宽至48小时
在该《办法》第3条中,对于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期限,由《暂行办法》的24小时内须到快处中心处理,更改为48小时。
同时,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或成因有争议,在符合轻微快处条件时,事故双方都必须到快处中心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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