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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西安7月31日电(记者 宿亮付瑞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今天对药庆卫诉张显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张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仍然保留在网页上、其发表的有侵权内容的微博1条、博文2篇,并在其微博、博客上连续30日分别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药庆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原告药庆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l元、公证费5960元。
法庭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同年8月间,被告张显共有5条微博和3篇博文构成侵犯原告药庆卫名誉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显自行删除了具有侵权内容的4条微博和l篇博文,但有1条微博、2篇博文仍在网页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显作为网络实名认证的公众人物,采用自行书写或转载他人博文、微博的形式对原告药庆卫进行诽谤、侮辱及家庭情况失实性的描述。其行为主观上具有对原告药庆卫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原告药庆卫名誉权的行为。原告药庆卫的相关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雁塔区人民法院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张显发表、转发微博及博文的行为构成侵犯药庆卫名誉权?
答: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应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即要从侵权人是否有主观过错、是否实施了具体的侵权行为、是否给被侵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等方面进行判断。张显在其博文、微博中使用诽谤、侮辱及不实描述发表言论,其行为主观上具有对药庆卫名誉进行故意毁损,即具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原告药庆卫名誉权的行为,而且其博文、微博被多人转发、评论,影响了他人对药庆卫的客观公正评价,并使药庆卫的精神受到一定损害。因此,张显的行为构成对药庆卫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为什么只要求张显在微博和博客上道歉
答:因网络作为名誉侵权的媒介,亦应成为实施救济措施的媒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的规定,本案中张显的侵权行为在新浪微博、博客中实施,并且张显具有一定的网络影响力,其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社会、网络影响比较大,故判令张显在其新浪博客、微博分别刊登致歉声明30天。
问:对张显已经删除了的侵权微博,法院为什么还要判决赔礼道歉?
答:本案中,虽然张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删除了相关侵权微博及博文,但已经影响了他人对药庆卫的客观公正评价,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故仍应判决张显向药庆卫赔礼道歉,为药庆卫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记者 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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