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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20万判了5年半 行贿者也被判了1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1日04:59  晶报 微博

   晶报讯(记者 朱长河 通讯员 张婷 全浙宾)盐田法院深入开展“三打两建”专项活动,于7月30日针对两宗道路桥梁建设领域内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宣判,分别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这是开展“三打两建”专项工作以来,盐田法院首次审结的涉路桥建设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于2007年12月18日开始担任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盐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工程部部长,被告人张某系经营施工机械车队的个体经营者。张某为了能够顺利获得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工程,并且在工程质量、进度款支付方面得到特殊关照,分别向工程部部长周某行贿人民币17万元、向该分公司经理施某行贿人民币3万元。周某除收受张某贿赂款17万元之外,还与施某串通合谋,共同贪污项目工程款人民币11万元,事后分得人民币3万元。

   2012年3月22日,周某、张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的过程中,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周某在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同侵吞公款,亦构成贪污罪,应对周某予以数罪并罚。周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的过程中,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归案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但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的过程中,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盐田法院遂对两人分别作出5年6个月及1年6个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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