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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如何界定?草案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的人员,勇于保护国有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具体为: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如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对此,姚成林表示,草案在确认程序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举荐、提起时限、受理调查、证据认定、确认形式等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申请人、举荐人在收到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对不予确认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请再次确认。”
本报记者 郭静 邢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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