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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布灾害预报 可罚3万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1日06:19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薛辉 实习生 赵倩云

   本报讯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集意见。

   草案规定,各级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草案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等,可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据悉,2012年8月15日前,各单位市民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点网页右侧上角的“法制建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

   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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