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车辆被暂扣 遭遇“天价”停车费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1日06:19  海峡都市报
车辆被暂扣遭遇“天价”停车费

福州晋安这家暂扣车停车场,一天收费也是五十元。这类停车场由私人建设,事故车被扣后,停入这些指定的停车场

   N本报记者 周锡银 实习生 陈丽萍

   关注理由

   福州市民张先生的车子出了车祸后被警察扣留,停入晋安区的金晖停车场。17天后,事故处理完毕,警察通知他可以去取车了。可他到了停车场,却收到一张2550元的停车费通知单。张先生觉得太贵,咨询福州市物价局得知,这笔费用其实不用车主承担。

   然而,不少福州车主反映,车子出了事故或违章被暂扣后,往往停入这些停车场。可去取车时,都被要求交纳停车费,而且各停车场收费还各不相同。那么,这些停车场到底属什么性质?收费有没有统一的标准?这笔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车主反映:停车17天,要收费2500元

   “这太不合理了。”近日,福州市民张先生向本报热线968111反映,他在去停车场取车时,被停车场负责人要求交2550元停车费,否则,车子不能开走。

   张先生说,7月10日,他驾驶的货车出了交通事故之后,被公安机关扣留在晋安区的金晖停车场内,由于事故需要时间处理,并不能马上将车取走。7月26日,他接到通知说,事故已经处理完毕,可以去取车了。7月26日下午,张先生来到停车场准备取车时才发现,停车场每天的停车费用竟然要150元,17天下来,停车费高达2550元,这让他难以接受。

   “一天150元的停车费实在太高了。”张先生说,至于为何要价这么高,他反复询问停车场管理人员,但对方都没有给出明确答复,唯一的答复是,没有交齐2550元的停车费,这货车就甭想开走。最后,张先生不愿交钱,对方也就不让他把车开走。

   停车场称:他的是货车,占了三个轿车位

   7月27日上午,记者来到福州长春路上的金晖停车场。据停车场负责人叶先生说,张先生的是货车,占的位置足够三部小轿车停放,收费自然也是小轿车的三倍。

   张先生说,他开车已很多年,事故车在暂扣停车场内的收费,每天最高不过50元,但金晖停车场每天150元的收费实在太高。

   金晖停车场的负责人叶先生说,现在停车场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收费标准,但大车占地面积大,理应多收费。而且这个停车场属于自建停车场,经营者有权决定停车费如何收取。

   记者发现,金晖停车场外并没有一个收费标准的公示牌,对于暂扣的事故车如何收费也没有具体标准,这让许多车主犯迷糊。

   最后,张先生叫来警察协调后,金晖停车场才同意以每天50元的收费标准计费,收了800元,才让张先生将车开走。

   记者调查:暂扣停车场,收费各不相同

   记者调查发现,这些暂扣停车场并非行政机关投资或参与建设,而是由私人自建。行政机关将车辆扣留后,送入这些指定的停车场停放。

   采访中,不少市民抱怨,事故车被扣押在暂扣停车场内,停得越久,收费越高,而且车主无法决定何时取车。记者调查发现,金晖停车场并非个案,福州市区内多个涉案停车场同样存在收费不清晰的问题。

   记者走访福州晋安区前屿停车场、福州鼓楼区志伟停车场等发现,这些停车场收费从每天20元到50元不等,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鼓楼区的志伟暂扣停车场。据工作人员介绍,该停车场的停车收费标准是大车每天25元,小车20元,晋安区前屿暂扣停车场的收费为每部车每天50元。记者发现,罕有暂扣车停车场在显眼处贴有收费标准。

   “我的电动车被人撞了,被扣押了一个多月,但拿车时,停车场却要我交1000多元。”福州市民钟先生表示,前段时间,他的电动车同样被扣押在金晖停车场。但警方通知他取车时,已经过了一个多月,停车场要求他交1000多元的停车费。停车场方面告诉他,一部电动车停一天30元。

   钟先生说,一部电动车也才2000元左右,他觉得停车费太高,干脆将车扔在了金晖停车场。钟先生认为,出了事故后,许多车主根本不能决定何时取车,在停车场停多久,完全是由执法部门何时处理好决定的。

   物价部门:暂扣停车费,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这属于保管费用,不在物价部门定价范围之内。”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物价局价格服务处有关人士表示,事故车被暂扣在停车场内所产生的费用为保管费用,并不在物价部门的定价目录之内,但他同样表示,根据有关法律,停在暂扣停车场内的事故车辆产生的费用,应由执法部门来承担。

   福州市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根据2012年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行政强制法》还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分享到:

 
  • 新闻政治局:把稳增长放在更重要位置
  • 体育奥运-叶诗文200混摘个人奥运第二金
  • 娱乐《暮色4:破晓下》曝贝拉吸血鬼形象(图)
  • 财经庐山发改委擅改批文为山上建豪宅开绿灯
  • 科技ChinaJoy另一面:Showgirl不简单(图)
  • 博客柴静:BBC的底线 国旗妹伦敦走红(图)
  • 读书晒工资:毛主席一天生活消费多少钱
  • 教育衔接班暑假升温:盛行背后是教育恐慌
  • 育儿男子为防毒奶粉养羊供女儿喝鲜奶
  • 健康空调开得久PM2.5浓度高 人体器官潜能
  • 女性大赛前禁欲科学吗 杨丞琳装嫩土掉渣
  • 尚品龙虾:最好吃的硬壳海鲜 辣评奥运名流装
  • 星座12星座8月好运榜 12星座婚姻雷区
  • 收藏梦露跳钢管舞旧照曝光 张之洞也曾涉雅贿
  • 神舟九号飞船发射升空
  • 穆巴拉克病重
  • 朝鲜将发射卫星
  • 印尼8.5级地震
  • 中菲舰船在黄岩岛对峙
  • 香港特首选举
  • 2012年全国两会
  • 中国工人苏丹遭劫持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