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首席评论员 鲁宁
个体从业人员蒋某、董某承包了松江区3家企业的废酸回收业务,为省钱,两人将废酸的“下脚料”倒进了该区的一口雨水井里,最终该区一条河遭污染,导致水生植物、鱼类大量死亡。
今年2月,蒋某、董某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入狱服刑,两人还分别被处罚金2万元和1万元。至此,此案似乎已了断——至少该区有关部门这么以为。这也是以往衡量国内环境污染案件是否结案的一杆普遍标尺。
“旧标尺”被废止,缘于松江区检察院较了一回真。检方认定,蒋某、董某虽已受刑事处罚,3家企业亦受到行政处罚,但88万元的治污费却出自财政,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并没有得到补偿,遂向污染地镇政府发出民事赔偿督促起诉建议书,建议追究涉案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以挽回公共利益损失。
数月前,该镇政府民事赔偿诉讼被区法院受理。近日,区法院一审判决3家企业按不同比例全额承担88万元清污费用。
由于惯例因此判例被打破,此案才有了报道乃至评论的社会价值。如果以此为起点,今后凡涉及清污支出的环境污染案件都这么判,污染事件的明显减少完全可期。
在我们国家各种社会问题中,环境污染只是其中一类。治愈这类毛病,没必要使用高价“进口药”,只需使用普通“国产药”即可。以往,这类毛病之所以久治不愈,不是“国产药”疗效有问题,只在于没按“医嘱”用足剂量。松江区“检法”两家对此案的“补充办理”,所强化的正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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