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和忠 李艳喜
东方今报许昌讯 刘某开车撞死了一名“无名氏”行人,刘某对死者赔偿完毕后,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却引发纠纷。刘某于是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7月30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被判支付刘某保险金11万元。
2011年10月14日,刘某驾车在许昌县撞死一名“无名氏”行人。根据交警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其主动拿出15万元交付法院暂为保管,用以将来赔偿“无名氏”的家属。随后,刘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拒。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赔偿刘某保险金11万元。一键分享到【网络编辑:郑国锋】【打印】【顶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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