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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朝 马燕
高压线下村民擅自搭建凉棚被电死,电业局要不要赔偿?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电业局向死者亲属赔偿各项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8万余元。
村民搭棚被电死
在河南省西峡县丁河镇寺山村5组居住的村民谢保进、许春冬夫妇有块责任田,田内种了香菇,并搭了香菇棚。该香菇棚设于县电业局33-34杆号10千伏高压电线下面,高压线距地高7.82米,香菇棚高2米。现场无其他电源。2011年5月5日,谢保进、许春冬在原有2米高的棚面上续搭建二层,二层的支、横杆已经固定,剩下的需用遮荫网覆盖在二层横杆上,再将遮荫网两端用铁丝固定于地面即可。当时其儿谢爽已经用铁丝一端绑好遮荫网放于地面,在将绑了遮荫网的铁丝的另一端抛过二层横杆时,遭高压电击而亡。
电业局:没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保进夫妇多次找西峡县电业局要求赔偿,但一直没结果。
2011年7月29日,夫妇二人将西峡县电业局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及精神损失15万余元。
电业局认为,电业局所设的高压线距地面7.82米,符合电力部门规定的安全距离,电力设施及电路完好,原告所设的香菇棚符合安全距离,受害人无法够到高压线,原告也无证据证明电击是如何发生。据了解,受害人为挂遮荫棚在投掷铁丝时不幸触电。因受害人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按照规定该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而且因死者身上无电线缠绕,现场无电线断落,高压线安全距离够,故不认可电击死亡。为此,电业局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适用无过错原则
2011年12月,一审西峡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人体与高压输电线路或高压设施的距离低于安全距离时,高压输电线路或者高压设施发生放电现象,一旦巨大能量的高压电流击中或贯穿人体,即使幸免于死亡,也将造成严重残疾,其后果相当严重。基于此,对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据此判决电业局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72076.55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万元。
谢保进夫妇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法院。南阳市中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剧毒、放射、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受害人未尽注意义务,西峡县电业局作为该段高压电的管理者管理不到位,双方均有责任,最终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追加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发稿前,笔者在西峡山区的高压线路沿途进行了现场查看,百姓安全意识和电力部门监管堪忧:高压线下建筑物随处可见,电力设施未见警示标志,一些地方随意堆放谷物、草料矿渣、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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