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狰狞巨贪 筹钱升迁竟向企业讨要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1日07:19  信息时报

   大洋新闻 时间: 2012-08-01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魏徽徽

狰狞巨贪筹钱升迁竟向企业讨要30万

  □专题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实习生 李昕

  通讯员 杨晓梅 陈晓红

  原广州增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黄文光被指在增城市地方税务局下属荔城分局局长、永和分局局长、稽查局局长任职期间,受贿以及为提拔升迁筹集活动费索贿共计人民币100.9万元,并向原增城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潘伯长行贿,人民币9.1万元、港币20万元。

  尽管黄文光认罪不悔,辩护律师却作了无罪辩护,检察机关认为黄文光被立案决定拘留后才投案,没有自首情节。日前,南沙区法院异地监督对改判作出判决,仍认定黄文光认罪态度较好,属于自首,从轻判刑8年半。如此的判决是否不够严厉?近日,广东省高院向全省法院推介南沙区法院新实行的合议同步录音制度,是否存在不公正一听便知。

  一份土地增值税申请收了7.5万

  检院对黄文光的贪腐指控始于一宗土地增值税申请。2008年9月初,列某洪(另案处理)所有的广州市金圳源公司购买位于荔城镇新联村、迳吓村面积17万多平方米的地块。

  由于上述地块的税务发票等购地成本核算的财务凭证资料已丢失,如按“据实清算”方式征收税率会很高,分局无此权限,黄文光建议列某洪找增城市地税局局长潘伯长解决。

  列某洪曾数次请潘伯长、赵广球(均另案处理)与黄文光到酒店吃饭,潘伯长让列某洪向荔城税务分局递交以核定征收的方式对那块地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申请,荔城分局接到申请书后,再向增城市地税局请示。

  2008年10月或11月间,增城地税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讨论列某洪地块土地增值税问题,黄文光作为荔城分局局长列席会议,对该地块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同意按核定征收税率1%征收土地增值税,最后会议通过申请,荔城分局照此会议决议执行。

  2008年至2010年期间,黄文光先后6次收受了列某洪贿送的好处费人民币7.5万元。

  向私企老总索提拔“活动费”

  2010年下半年,黄文光在担任广州增城市地方税务局永和分局局长期间,一天晚上,黄文光打电话约广州市裕建公司董事邹某(另案处理)到增城宾馆喝茶。黄文光说提拔需要活动经费,并问邹某是否能拿出20万元活动费,邹某很爽快地答应送20万元现金。

  2010年9、10月的一天上午,黄文光在升任广州增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前夕,他邀请增城市汇港房地产公司法人梁某清吃午饭,预祝自己升任稽查局局长。期间,黄文光把梁某清拉到房间外没有人的地方,说这段时间手头较紧,问他是否方便拿一些钱。当天下午,黄文光即开车到梁某清公司楼下,拿到装有现金人民币10万元的黑色塑料袋。

  洋房只定不买赚差价受贿47万

  除此之外,黄文光对别墅豪宅情有独钟。2008年底、2009年初,黄文光看增城中银汇府邸项目一套联体别墅,银汇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曾某伟(另案处理)随即答应留一套联体别墅(售价210万元,面积约260平方米),但黄文光事后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2010年6、7月间,有人想买下黄文光那套别墅,其后黄文光问别墅卖得怎样并说手头紧,曾某伟意识到他就是问卖房赚了多少钱,什么时候给他,遂以“转手卖房赚取的差价”名义贿送现金人民币40万元。

  2007年至2009年,黄文光用司机石某的名义,以交纳优先认购金人民币30000元的形式在广州市汇进公司预订购房,随后由该公司股东周某球(另案处理)以“卖预订房”赚取差价为借口,送给黄文光现金人民币10万元(除去优先认购金3万元,实际受贿7万元)。

  为升迁多次行贿地税局长

  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黄文光时任增城市地方税务局荔城税务分局局长,为谋取职务升迁和工作上的不正当利益,在荔城碧桂园翠湖山畔一百多号别墅门口(潘伯长女儿潘某名下),以赞助装修别墅的名义向增城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潘伯长行贿现金人民币5万元。

  同年下半年的一天,黄文光在陪同潘伯长到东莞环球石材厂购买装修别墅石材结算货款时,向潘伯长行贿现金人民币3万元。2008年12月25日,黄文光升迁担任增城市地方税务局永和税务分局局长。

  2010年8月,为提拔上任增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黄文光在增城市地方税务局车库向潘伯长行贿现金港币20万元。2010年和2011年春节前,黄文光又先后两次在增城市地方税务局值班室向潘伯长行贿现金人民币共1.1万元。

  2010年8月26日,黄文光如愿以偿,但仕途也达到顶峰,任职不满一年即案发落马。期间,黄文光5次向潘伯长行贿共计人民币9.1万元、港币20万元。

  判决

  贪官认罪律师称无罪

  法院仍认定自首轻判

  2012年5月14日,南沙区检察院对该案实行异地管辖,提起公诉。有趣的是,庭审过程中黄文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受贿行贿数额均无太大异议,而其家属聘请的两位律师则为其做无罪辩护。检察机关认为,黄文光是在检院已经立案并对其决定拘留以后才主动投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有退赃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但辩护律师不同意,认为如果认定有罪,黄文光也有自首情节。

  7月27日,该案在南沙区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认定黄文光是自首,受贿罪和行贿罪两罪并罚,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5万元。法律规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才是自首,这次的判决是否违反规定呢?

  以往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或群众对案件存疑,法官可以释法或由监督部门调取相关卷宗,但也难以查证审判是否公正,法官也会心有抵触。如今,要调查审判过程是否合法,有了新的监督举措——合议同步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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