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未按规定提交2011年度年检材料和年度报告的企业、代表机构寄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于7月31日前接受年检和提交年度报告。截至7月底,部分企业、代表机构因擅自改变登记住所致使《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法邮寄送达而被退回,还有部分企业、代表机构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未在规定限期内接受年检和提交年度报告(具体名单见我局注册大厅和门户网站上的公告)。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现公告如下:经邮寄无法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企业、代表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已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尚未在规定限期内接受年检的企业和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请速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和年度报告,依法办理年检和提交年度报告手续。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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