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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昨日,东莞5名生产、销售假冒“金龙鱼”食用油的被告人在东莞第二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供应商徐某新数罪并罚被判七年,并处罚金62万元,粮油商行店主潘某峰被判5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这起涉案标的超百万元的冒牌食用油案件此前在东莞市广受关注,很多粮油店老板来此批发时都被蒙骗过(详见南方日报东莞观察2012年7月27日AⅡ04版)。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生产假油的供应商徐某新生产假油之前,于2010年11月份便已从黄某(另案处理)处购买97.8万元的假油,全部销售给被告潘某峰,潘在东莞樟木头镇和大岭山镇两个农贸市场均有粮油商行。
2011年8月起,徐某新在东莞租下两个厂房生产假冒“金龙鱼”调和油。绝大部分假油销给潘某峰。
2011年9月,工商部门在潘某峰的大岭山店查获价值4万多元的假冒“金龙鱼”调和油一批。10月,公安机关又在潘的樟木头店缴获价值2万多元假冒“金龙鱼”食用油一批。
在7月26日的庭审中,徐某新等5名被告人当场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徐某新曾在庭上辩称他的油是从东莞麻涌某大型食用油厂购入,再灌入到假冒的“金龙鱼”油瓶中。
昨天,东莞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称,徐某新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2万元;粮油商行老板潘某峰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罚金60万元,潘的3名店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罚金2万至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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