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正文
一堆淤泥要了司机命谁之过?
法院:淤泥的倾倒单位铁路部门以及公路的管理部门均担责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宋芳科)铁路涵洞清掏的淤泥未能及时清理却堆放在公路上,让夜晚骑车回家的王某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昨日记者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甘谷县男子王某夜间骑摩托车回家撞上一堆淤泥导致翻车不幸身亡,这堆淤泥的倾倒单位以及公路的管理部门均因为各自的过错责任,分别被判赔偿死者家属4.5万元和1.9万元。
2010年6月9日晚11时,甘谷县男子王某夜间骑摩托车回家撞上一堆淤泥导致翻车不幸身亡。死者家属调查了解到,在车祸发生之前,有工人对车祸发生地点附近铁路涵洞的淤泥垃圾进行了清掏,未及时运走而堆放在公路上。
死者王某的家属认为,铁路部门应该承担责任,道路管理部门也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所以也要承担责任。可是由于各方在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协议,死者王某的家属将铁路部门以及甘谷县交通局告上了甘谷县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铁路部门辩称淤泥及时运走没有证据支持,堆放在道路上的淤泥和王某发生车祸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铁路部门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甘谷县交通局作为公路主管部门,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由于其管理、监督均不到位亦应该承担责任。而王某属于无照驾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死亡各项损失8.7万余元,由铁路部门赔偿4.5万元,甘谷县交通局赔偿1.9万元,其余损失2.3万元由死者王某家属承担。
该案一审判决后,又经历二审发回重审、终审法律程序,终审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
说法
道路上的一堆淤泥,竟让一个年轻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那道路上乱堆乱放影响通行到底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今日我们邀请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成震海律师为大家解读其中的法律。
记者:本案中铁路部门将淤泥清掏后堆在公路上导致悲剧发生,那么铁路部门承担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成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是我国现行法上对工作物致害责任的一项重要法律规范。从中可以看出,铁路部门清掏淤泥堆放在公路上,又没有办法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所以造成人员伤害要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如果铁路部门清掏淤泥和造成王某车祸死亡有因果关系要承担赔偿,那么交通部门和王某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什么?
成律师:根据我国《公路法》相关条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负有保证辖区内公路安全、畅通的法定义务,对擅自在公路上堆放物料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本案中,甘谷县交通局系事故所在公路的管理责任人,负有监管义务,对铁路部门擅自堆放杂物占道的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存在管理上的过失。故因其未全面履行监管义务,疏于履行其法定职责,也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所以其对受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