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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时评】万吉彦:“电子眼”何以成为牟利工具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1日09:24  每日甘肃网

  广东审计发现,该省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违反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东莞早年就曾因私人企业运营电子眼,收取罚款当利润,引发巨大争议,后被广东省公安厅叫停。最新的审计结果表明,这样的情况在广东并非个案。(7月25日《第一财经日报》)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的电子眼,竟然是由私人企业建设运营。那么,它开出的罚单还有权威性吗?何况,安装电子眼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公众遵守规章、依法通行,但投资者为了获得丰厚回报,自然希望他人多多违章。如此一来,显然与电子眼的设计初衷背道而驰。

  可见,让私人建设运营电子眼的办法实在不妥。但事实上,不仅是广东,国内其他很多地方也在纷纷效仿这样的“创新”。在“缺乏资金”的理由下,执法部门与私营企业频频合作、乐此不疲。而追根溯源,这种“合作”真的是“资金不足”的无奈之举?对于很多习惯了大手笔的地方财政而言,几十万、几百万的电子眼工程,恐怕根本就不是难题。所以,在公安部相关规定的禁止之下,仍有企业屡屡介入电子眼的经营,其背后,正是和一些地方扭曲的执法理念有关:企业为了收回投资、获得利润,必然要想方设法多罚款,多创收;相应的,按照分成约定,有关部门的收入自然也会“水涨船高”。这样的“坐享其成”,何乐而不为?

  电子眼背后到底有多大的经济收益,笔者不得而知。但据有关报道称,除了与企业合作安装电子眼外,还有一些地方的交警,甚至自己集资购买电子眼——其中利益,由此可见一斑。所以,公司运作之下的电子眼,已经沦为披着执法外衣的牟利工具。与此同时,作为利益共同体的相关部门,为企业罚款创造种种便利,就会成为一种常态。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有的城市安装电子眼的地方实属勉强:会在不该限速的路段限速,会在一些特殊路段设置不合实际的“严格”标准。

  运营企业借此获利,执法部门借机赚钱。这样的局面看似“双赢”,却损害了民心民意。长此以往,势必引发公信力危机,给社会和谐埋下不安全的“隐患”。而且,这种现象不改,被当成挣钱工具的又岂止是电子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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