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欣慰记者王翔
晚报讯 万女士在超市内踩到一片肉滑倒摔伤,日前宝山法院认为消费者不可能自己拿着肉片到商场,然后踩到自己的肉片摔倒,遂判决超市承担80%责任,除已经支付的3万多元医疗费外,再赔偿近万元误工费等。
2011年4月27日下午,家住本市华灵路的万女士在一家大型购物中心购物,当她来到饮料区购买矿泉水时突然仰面摔倒。商场工作人员急忙赶到现场,看到万女士手里拿了一小片肉举过头顶,在向旁人述说就是这片肉让她滑倒的,地面有明显划痕,工作人员将万女士扶起,并将导致她滑倒的一小片肥肉捡起,欲扔到工作人员购物车上的废物箱里,被万女士阻止,并自己保存起来。
事发后,商场派人将万女士送到医院救治,并支付了3万多元医疗费,万女士在医院治疗了27天,双方对后续赔偿问题一直不能达成一致。今年6月底,万女士向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另外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万多元。庭审中,被告提出万女士摔倒的地方是饮料区,不可能有肉片,她手中的肥肉片不是商场内的。
法院认为,从地面留有划痕看,原告确系踩到异物所致滑倒。被告认可看到原告手里有一小片肉,而持肉进超市购物,或者购买肉品后将其中的一小片持于手中均不符合常理,商场应该承担责任。然原告购物时亦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故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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