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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拒绝救治,不能局限于见义勇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2日00:27  红网

  国务院日前下发首个国家层面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民政部等7部门召开视频会议,细化落实具体措施。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原则上不让见义勇为者支付一点医疗费”。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郭燕红表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先救治、后付费”原则,决不允许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救治的情况发生。(8月1日《京华时报》)

  只有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护做到最大化,才会有更多的人愿意见义勇为,社会正气才能最大程度地得以弘扬。因此民政部和卫生部的“表示”相当振奋人心,无论是“不让见义勇为者支付一点医疗费”的承诺,还是“先救治、后付费”的要求,都能最大可能地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凉。

  不过假如我们不把讨论范畴局限于见义勇为者,则对卫生部的“表示”不免有一点疑问:难道不是见义勇为的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就不用坚持“先救治、后付费”的原则了吗?就能够允许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救治的情况发生了吗?当然这样的质问有些“深文周纳”,不够厚道,因为卫生部的“表示”明显是对保护见义勇为的强调,有着具体的语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费用问题而遭医疗机构拒绝救治的事情屡屡发生,并且不正是因为这个情况比较普遍,因此“杜绝拒绝救治”才作为对见义勇为者的特殊保护措施提出吗?

  对一切需要紧急救助的病患者,坚持“先救治、后付费”的原则,是一个社会人道主义的底线,如果任由病人因“差钱”而在医院门口自生自灭,不仅是医院的冷血,更是社会的麻木、人情的冷漠、文明的悲哀、政府的不作为。在一些发达国家,“杜绝拒绝救治”早已上升到法律层面,有专门的法律保障。比如美国在1986年通过了《紧急医疗护理和劳动法》,它被形象地称为“反抛弃病人法”,一旦医院违反此法,将面临最高5万美元的处罚。而德国法律规定,如果急诊室医生拒绝救治病人,那么他们将被课以罚款甚至被判刑一年。

  相比较而言,我国在“杜绝拒绝救治”的立法方面明显滞后。去年10月份,由卫生部起草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三十一条又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然而不知为什么,去年11月已经截止意见收集的《办法》到今天还没有出台。更何况,“杜绝拒绝救治”不仅仅是一个部门法规所能实现,更要依赖的是政府对公共医疗的巨大投入,尤其是在公共医疗资源分配上要向弱势群体倾斜。可以说,要消除不人道、不文明的“拒绝救治”现象,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但无论如何,“杜绝拒绝救治”应适用于一切病患者,而不能只局限于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者而言,“先救治,后收费”是一个低标准,而不是高标准,甚至对于低收入的见义勇为者而言,“不化一分钱”也是一个低标准,如果真的出于对见义勇为者的特殊保护,我们应该提倡的是:先救治,政府买单,以及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稿源:红网]

  [作者:三刀柔情]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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