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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反映】
贵溪市泗沥镇桃沅村李某向《党报帮你办》栏目反映,其侄儿于不久前去世,留下一个出生不久的女婴,面临户口无处可落问题,期待户政部门给一个可行的答复。
【调查核实】
7月25日,记者前往贵溪市泗沥镇进行调查采访。原来,李某侄儿原籍是贵溪市泗沥镇桃沅村委会李家组。原是随母一块的农村户口。其父在城里工作,是非农户口。上世纪九十年代,侄儿户口己农转非。但是因为在城里没有固定的收入,侄儿生前曾多次想将户口迁回原籍,由于政策受限未果。侄媳家住贵溪双圳镇农村,户口仍在其父亲名下,农业户口,至今未迁出。
李某希望婴儿落户泗沥桃沅李家,即落户于其祖母名下。李某曾向泗沥派出所提出申请,但得到的答复是,婴儿的户口应随其母亲。李某认为,让新生婴儿落户外公家,于情理不通,更不用说侄媳娘家村里人的意见了;再则这属极个别特殊现象,户政部门能否本着尊重风俗习惯,有利婴儿抚养、成长原则,特事特办。
【记者帮办】
为此,记者来到贵溪市公安局,户政科科长杨大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从1998年7月22日起,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新生婴儿,既可以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杨大为说,李某所述情况并不鲜见,不能算是特例。按现有政策规定,由于婴儿父亲去世,所以只能随其母亲落户。尽管其母亲户口仍在婴儿外公名下,但并不影响婴儿随母落户。只要出具婴儿的出生证明及其父母的合法证件等,就可到双圳镇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杨大为告诉记者,如果出现婴儿父母双亡的情况,则可列为特例解决,可本着有利婴儿健康成长的原则,将婴儿户口落在祖辈名下。
本报记者罗俊民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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