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想让儿子成为童星,管女士与北京嘉娱帝华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宣传合同,后认为该公司未给予儿子任何宣传和培训,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费。昨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
据管女士说,为了使自己的儿子成为知名童星,她与被告签约四年进行相应的宣传事宜,费用共计17000元。与被告签订宣传合同后,由于当时未立即交费,且被告的业务员赵某以合同没有公司盖章为由,未将宣传合同交付给她。去年11月29日,管女士向被告交付首期宣传费用2000元,后又给付赵某现金5100元,余款分别以现金方式存入赵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今年4月,管女士发现被告未按照合约对儿子进行宣传,也没有按照公司制定的年度艺人发展规划进行艺能训练。原告多次要求退款,但公司以赵某已辞职为由,至今未退还费用。
“原告缴纳的各项费用除了2000元定金外,其余均未交付给公司,而是给了赵某,法院应当将本案交付刑事机关进行处理。”法庭上,公司的代理人称,赵某是去年11月7日入职该公司的,但在收取了原告2000元之后就突然离职了。原告此后给赵某转款是个人之间的交易行为,而且发生在赵某离职之后。
管女士的代理人认为,赵某就是代表被告进行的业务,原告不可能与一个普通的个人签订合同。在交完钱之后,没有任何人告诉原告赵某离职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法规定履行诚实信用义务,因此赵某行为的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
被告公司代理人则称,原告本身与公司签约,但她在非工作场合将款项交付给个人,自身存在过错。原告未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剩余的款项交到公司,因此合同终止。公司没有任何义务通知原告赵某离职。此外,被告还否认首期交纳的2000元是首期宣传费用,称那是定金。
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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