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一位女子街头丢果皮被市容监督员发现后捡起了果皮,可是市容监督员仍要罚款50元。一旁路过的男子看不过眼替女子缴罚款后收到了罚单和收据。之后,这位男子以自己“被罚”为由,一纸行政复议,将洪山区城管局告上市城管局。
近日,在行政复议协调下,洪山区城管局决定退还50元罚款,并愿意给予行政赔偿3.15元。
捡起果皮仍被罚款50元
事情发生在去年12月30日下午2点半左右,司某说,他当时路过武昌街道口天桥时,看到一名市容监督员正拦住一名女子。这位女子泪流满面,原来,她在街头扔了果皮,被市容监督员发现后,这位女子已经捡起了丢弃的东西,并请求市容监督员不再处罚。
当时,司某正路过,看到现场情况,他指出,市容监督员当场处以50元罚款且收缴罚款没有分离涉嫌违法。司某说,这时,一名市容监督员说,“要不,你替这个女的缴了”。旁边的几位市容监督员随即附和。司某向市容监督员缴了50元的罚款,市容监督员开出了票据。
替缴罚款男子状告城管部门
几天之后,司某向武汉市城管局申请行政复议,状告洪山区城管局。
司某说,自己只是对市容监督员的行为依法进行了监督,并指出其涉嫌违法之处,不想成了被处罚对象,市容监督员要求他“替美女掏50块钱”,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及票据一并送达给他,没有法定依据,属于滥用职权。
司某认为,市容监督员事实认定不清。路人年轻女子乱扔瓜果皮核,为违法当事人,不该处罚他。
此外,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场处以50元罚款且收缴罚款没有分离,属程序违法。
城管局被责令返还罚款
武汉市城管局受理后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洪山区城管局)主要事实认定清楚,被申请人对违法当事人(乱扔瓜果皮核女子)的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当事人是该女子,被申请人认定该女子是违法当事人是正确的。申请人替该女子代缴了罚款,不能因此就认为自己是被处罚的对象。
在被处罚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后,被申请人仍对其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该局决定:撤销市容监督员对事发当事人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建议洪山区城管局对违规执法当事市容监督员予以辞退。
被罚款女子
市容监督不能以罚款为目的
昨日,记者联系上了当事被罚款的女子。这位女子介绍,自己在街道口上班,每天在街道口天桥下等车。
那天,她无意间丢了果皮,市容监督员发现了,可是自己捡起来了,为什么还要罚款50元,这让她有点接受不了。她说,自己是随州人,在武汉工作时间并不长,之前并不知道乱扔果皮纸屑也要被罚款50元。
虽然是别人替她缴了罚款,但是她感到市容监督员的行为不是监督,而是为了罚款。
“武汉作为大城市,市容市貌很重要。”她说,作为城市管理需要,对丢垃圾等破坏城市环境的行为可以罚款,但是一定要广泛告知,而且罚款的额度也应有所考虑,对那些已经纠正过错行为的应该批评教育为主,或者减轻处罚,罚款10至20元。
替缴罚款男子
申请赔偿只为维护合法权益
今年6月,司某还向洪山区城管局提出了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请求赔偿国家赔偿支出的误工费、法律咨询费、打印费、交通费、邮寄费、电话费等财产损失费3.15元。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
为什么要赔偿3.15元?对此,司某说, 3·15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申请国家赔偿3.15元,只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并不是为了赔偿。
他说,自己也支持市容监督员的工作,理解市容监督员工作中的难处,但是不能以一个违法行为来制止另外一个违法行为。
武汉市城管局
处罚书送达程序有瑕疵
武汉市城管局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代缴罚款的情况下,《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场送达被处罚的女子,而不应给代缴罚款的申请人。
该局指出,该案行政处罚决定在合理性上有欠缺之处。对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被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行政处罚法》“事实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
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在教育下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不应当再给予处罚。
洪山区城管局:
退还罚款并赔偿3.15元
昨日,记者看到了洪山区城管局行政赔偿决定书。该局承认,当时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明显不当。
该局决定向赔偿申请人返还收缴的50元罚款。向申请人赔偿其他财产损失3.15元。
昨日,司某也证实了洪山区城管局的决定。他说,已经接到洪山区城管局的电话通知,该局同意国家赔偿和赔礼道歉。“洪山城管有错就改,也算是难能可贵。”
本报记者 王荣海 实习生 王瑄
2012年4月4日,市容监督员扁担山上劝阻随手丢弃烟头的市民。本报记者 王筝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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