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摊位费
应由政府严格限价
■ 都市时报记者 赵航
在昨日举行的《云南省城镇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建议:“虽然摊位费属于市场定价,但政府应在价格上给予规范、引导。”
应制定摊位费价格标准
昆明市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总经理范喜认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应制定相应的价格标准,以及摊位费涨幅标准。
他建议,企业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摊位费,政府方面也应制定指导价。
必须遏制摊位费多次转租居高不下
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工商主管部门要加强城镇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行为的监管,重点查处城镇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的非经营性炒作行为,非经市场主办者同意,经营户不得私自转租、转让商位及营业执照。”由此看来,此前农贸市场摊位转租的现象或将得到遏制。
“宽1米、长1.2米的猪肉摊位,个别的能被转租8到10次,导致的结果是租金上涨6到10倍。”范喜认为,商位转租导致的租金上涨拉动了菜价的上涨。也有听证代表称:“如果摊位费降下来,会减少很大一笔开支,最终会使菜价有所降低。所以限价肯定有必要。不然租金、摊位费两三年涨一次,不仅我们自身的成本压力大,再加上运费高、产量少等因素,菜价当然要涨了。”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周禹却认为,从菜农到一级、二级批发商,再到零售终端,这是影响菜价的主要因素,他认为应在流通环节进行一定的监管。
云南省城镇保障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公租房租金
按市场价打6折
■ 都市时报记者赵航
“公租房租金应从目前的7折降为6折”,“保障房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畴,所以在价格管理上,能量化的就应量化”,昨日举行的《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听证会,20名听证代表大多数都对保障房价格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公租房租金不应参考发达地区标准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成本租金为基础,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
云南财经大学教授李淳燕认为,对于云南省公租房租金的确定,不应以其他发达地区的标准为参考,在租金规定上,应以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60%为宜。
价格浮动范围应在10%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浮动。”
李淳燕建议“适当浮动”应规定为“浮动范围在10%”。办法中,类似于“适当浮动”、“一定比例”、“合理确定”等一些用词引起了多位听证代表的注意。他们认为,这样的用词比较模糊,可能造成执行过程中执行者的自由发挥。
廉租房管理费有待明确
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处副处长王永树则认为,办法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但“管理费”一项不够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