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 咸阳13岁男孩随家人洗浴被女技师性服务 母亲买单时不相信自己耳朵 律师:暴露我国“男性被强奸”法律缺失

2012年08月02日05:00  兰州晨报
记者采访

咸阳抗战北路亚龙湾浴场。人民网照片

记者采访

浴场出具的收费单

  本报讯 据《华商报》报道,7月30日,拿着朋友送的几张抗战北路亚龙湾浴场的洗浴票,家住陕西咸阳的陈女士一家和朋友胡女士一家,第一次踏进洗浴广场。31日上午,当两家人准备结账离开浴场时却被告知,陈女士13岁的儿子鹏鹏,在浴场内消费了由技师提供的“性服务”,浴场要求陈女士为鹏鹏消费的198元买单。在得到浴场女技师确实为鹏鹏提供过“性服务”的答复后,愤怒的陈女士一家都不相信自己的耳朵,当即选择了报警。但追问之下,鹏鹏承认了确实有个女技师给他提供了性服务,消费单上的字是他签的。鹏鹏户口本上显示,他出生于1999年。

  目前咸阳渭城分局以涉嫌容留妇女卖淫,责令浴场进行停业整顿,同时对案件中所涉及的浴场经理、吧台收银员及男女服务生等4人开展了调查。因涉案的51号女技师已于7月31日上午逃离浴场,专案组现正在全力追查。

   鹏鹏:问过我年龄后她脱光了衣服

  记者:你是什么时间和谁一起去的亚龙湾浴场?

  鹏鹏:7月30日下午不到6点,我妈带着我,胡阿姨带着她的女儿先去的,8点多时,我爸和胡阿姨的丈夫也到了。

  记者:那件事(被性服务)是怎么发生的?

  鹏鹏:到浴场后,我妈她们在女部洗澡,我一个人在男部洗。大约6点15分,我洗完后,换了浴服准备到大厅休息。刚走到门口时,浴场的一个男服务生过来问我需不需要按摩,我以为这项服务包含在我们的洗浴票里,就“嗯”了一声点了下头。然后,男服务生便把我带到4楼的一个房间,房间内有一张大床、电视机等。我在里面坐了会儿,一个女服务生拿了一张单子进来让我签,我签了后感觉不对劲,想回到三楼大厅,却发现四楼通往三楼的铁门推不开。

  记者:然后你又返回房间了吗?后来又发生什么了?

  鹏鹏:我只得又返回房间。过了两三分钟,一个女的进了我的房间,说了几句话后,她把自己的衣服全都脱了躺在床上,我控制不住,把自己的衣服也脱了,她给我戴了避孕套,并和我发生了性关系。大约15分钟后,我下楼回到了休息大厅。

  记者:说话时,那个女的问你的年龄了吗?

  鹏鹏:她没脱衣服前,问了我的年龄,我说13周岁。她听了后,也没说什么,接着就开始脱衣服了。

  记者:你到大厅后见了你的父母,把这件事告诉他们了吗?

  鹏鹏:我因为害怕,没有告诉他们发生了什么,直到第二天早上结账时,他们发现多了198元后,我才说了这件事。我妈她们知道后,特别生气,让经理找来了那个给我提供性服务的女的,她承认和我发生性关系。我妈和胡阿姨骂了她一顿,她什么也没说。

  记者:现在你怎么想这件事?

  鹏鹏:觉得自己的自控能力太差了,不应该,很羞愧,觉得很丢人。(文中鹏鹏及家人等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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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热议

  女技师对未成年性行为属什么?

   13岁男孩鹏鹏“被性服务”的遭遇,不禁让众多读者想到,女技师对一个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而浴场是否在其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8月1日,就该案件,记者采访了诸多法律专家。

  因传统观念意识造成法律缺失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说,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将与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视为犯罪行为,上述罪名的犯罪对象法律明确规定为未满14周岁的女性,因此技师向鹏鹏提供性服务并不构成强奸罪或者嫖宿幼女罪。之所以男性被强奸的法律规定缺失,就是一个传统观念的问题,在我们的传统意识中认为,男性属于强势方,而女性属弱势一方,在两性关系上女性属于被动地位。再者,因男女的生理特征不同,在发生性关系时男性是被强迫的认定上较为困难。因此,强奸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随着社会发展,同性恋问题的日益突出,男子遭到同性以及异性性侵的案子时有报道,这就对男子的性自主权的承认、尊重和保护显得很迫切。

  就13岁男孩被性服务这一事件,因涉及事件的男孩是未成年人,他明显是一个受害人。但如果要主张浴场或者女技师的刑事责任,却于法无依。

  “被性服务”侵犯少年性自主权

  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的多名律师对此事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集体探讨。大家认为,技师向鹏鹏提供性服务,虽不构成强奸罪,但属于性侵行为。由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并不具备完整的性行为意识,技师向鹏鹏提供性服务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鹏鹏的性自主权,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而作为消费场所,浴场有义务严格管理在该场所内对顾客提供服务的所有人员的行为,为顾客提供舒适、安全的消费环境。因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在浴场消费的顾客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受到侵害的鹏鹏,有权利要求该浴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依照法律规定,因受害人未满14岁,此案应构成猥亵儿童罪,本罪侵犯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而猥亵儿童罪是针对较强奸罪情节稍轻行为的罪名设定。虽然本案中提到的“技术”不构成“强奸”,但若其有严重性病的,涉嫌构成传播性病罪。另外,从民事角度讲,“失足妇女”应该侵犯了男孩的身体权。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南文光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如果父母能意识到在浴场有此类色情服务的存在,就该避免带孩子到这样的场所,即便去了,也应该让孩子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杜绝发生意外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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