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报》报道陕西咸阳13岁的男孩鹏鹏日前和家人前往一家洗浴中心洗浴,结账时其母发现消费单上多了198元,洗浴中心称这笔消费是鹏鹏接受性服务的费用。对此,鹏鹏承认接受性服务,并表示技师是问过自己年龄后提供服务的。目前,警方已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鹏鹏的父亲孟先生说,朋友给了几张抗战北路亚龙湾浴场的洗浴票,7月30日一家人到浴场洗浴。31日8时许,孟先生先行离开去上班,不久就接到妻子电话。妻子说,结账时收银员说他们有一张198元的按摩消费单,是鹏鹏消费的,内容是性服务。鹏鹏承认确实有个女技师给他提供了性服务,消费单上的字是他签的。
孟先生在了解事情原委后,拒绝了浴场减免浴资的调解方式,选择了报警。鹏鹏户口本上显示,他出生于1999年。
新兴路派出所一位办案民警说,当天上午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对事件进行询问调查,但被指给鹏鹏提供了性服务的“51号技师”,已经不知去向。下午4时许,派出所民警再次前往浴场,调取了31日上午9时前后浴场收银台的监控录像。目前,警方已对此进行立案调查,要求浴场尽快联系事发当时在现场的收银员、女经理、“51号技师”和男女服务员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7月31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说,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强奸”仅针对女性而言,而针对男性,并没有对其性侵犯的明文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浴场和女技师的行为,是典型的提供色情服务及卖淫行为,应该对此采取相应制裁措施。此案的恶劣影响在于,13岁的鹏鹏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和辨别能力的个体,对其提供性服务,无异于对未成年个体的摧残。对于鹏鹏而言,因为年龄只有13岁,其本身并不构成刑事和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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