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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报讯(记者 朱长河 通讯员 张建国)下水道井盖缺失,有关部门没有及时“亡羊补牢”,导致行人坠井受伤。近日,深圳龙岗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两被告龙岗区水务局、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事处担责七成,连带赔偿受害人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法院还就此类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
据了解,2010年9月3日晚上8时许,李某兰从工厂回家,途经南湾街道康桥花园一期对面公路时,跌入一个没有井盖的下水井,受伤住院。原告认为被告龙岗区水务局、南湾街道办作为该下水井的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排水井位于公路侧边,紧靠人行道,井盖的缺失确实对过往的行人和车辆造成了威胁。特别是夜间,光线不足,更易酿成事故。这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作为成年人,行走时没有注意到路面危险,自身也有一定过失。该院遂判决涉案排水井的两家责任单位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金额7万余元。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办案法官指出,井盖缺失现象时有所见,致人受伤的事故也时有发生。井盖缺失没有及时发现、补全,属于维护、管理漏洞,民众对此多有意见。公共安全大于一切,本案判决后,龙岗法院进行了相关调研,井盖治理问题形成司法建议书,提醒有关责任部门加强管理及时查漏补缺,彻底排除此类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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